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办理职责
负责组织受理本市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二)《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四、办理程序
(一)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领取申请表。
(三) 企业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的有效资料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四) 市质监局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形成推荐意见,并统一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五)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六) 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建议。
(七)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八)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九) 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