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二、办理职责
对企业报来的企业产品标准,按照科学进步、标准协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提高产品质量的原则进行备案,赋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并发备案通知。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提供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四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份(下载填写);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标准审查会或函审意见表及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5.必要的验证报告,一份;
6.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7.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已办过标准登记的企业)。
五、办理程序
1.格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2.审查通过的,本科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以及相关材料;
3.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期限
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修改及复审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半年内,如发现确有原则性错漏,经审查,可以进行局部修改,修改的形式有换页或发布《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两种。
2.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每三年复审一次,以确定修订、废止或继续有效。特殊情况可提前至一年。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应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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