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二、办理职责
对企业报来的产品标识,属于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符合标准规定的,赋予标识登记备案号并颁发备案证书。
三、办理依据
1.《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有关强制性标准。
四、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原件;
4.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要求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5.安全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要求领取安全认证的产品);
6.体系认证证书及取得的其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名牌、信得过、卫生许可证等,对于需要在标识上反映以上内容的企业) ;
7.必要的相关产品标准一份;
8.产品标识平面设计稿一份;
9.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申请表(首次申请的企业下载填写);
10.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识登记备案证书(非首次申请企业)。
五、办理程序
1.资料符合性审查;
2.审查通过的,赋予标识登记备案号及颁发备案证书,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期限
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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