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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来源:通辽市质量监督局信息中心
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二、办理职责
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规定,保证净含量准确,对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计量评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和定量包装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制度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生产列入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
(3)具备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2、提出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能力评价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办理程序(见办理程序示意图)
1、受理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初审后交省质监局。
2、委托评审组评定
省质监局委托评审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项目表》逐项进行评定,采取符合和不符合的方式,评审结束时出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报告》。
3、审核颁证
由省质监局对评审组递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报告》予以审核,按规定作出发证、准予使用\\\'C\\\'标志、整改和不发证的决定。

六、办理期限
从受理申请到发证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拖延、整改时间)。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结果需整改的,允许申请单位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定和核发\\\'C\\\'标志工作是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参加,培训、咨询、评审等工作委托相关技术及咨询机构进行,根据工作量大小收取费用,收费属服务、协商性。

八、办理结果
经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价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C\\\'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评审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由评审组再次评定,再次评定仍不合格的,按不通过处理,可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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