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稽查三室
二、工作职责
接受对本辖区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需行政执法的,呈报领导批准后予以转交(或转办、移送)稽查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受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四)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五)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六)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督局51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
四、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