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工作职责
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写出核查结论,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处。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工作程序
(一) 企业申请
1、 领申请书。
申请企业到市质监局网站(http://qts.dg.gov.cn)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现场核查表和有关产品的审查细则,企业也可以持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领取有关资料。
2、 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每个申证单元填写一套申请资料,每套申请资料包括如下书面材料:
(1)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三份;
(4)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三份;
(注:以上4种资料装订成三份申请材料)
(5)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6) 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7) 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材料审查
1、 质量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给企业,企业将所缺材料补充完整后再上报。
2、 质量科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 现场核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科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核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核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报质量科。
(四) 审核、汇总、上报
1、核查组完成核查工作后,将核查情况报质量科。质量科收到产品发证检验结论符合发证条件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结论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质监处。
2、 核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结论不符合发证条件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企业《食品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经过2个月整改期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 自治区局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保持15%抽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五) 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自治区局上报的材料后,保持10%抽查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自治区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 统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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