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经委),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检标联[2002]20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我自治区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采用国际标准成为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自治区质监局在征求经贸委、技术厅、财政厅、外经贸厅、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计委制定我自治区采标工作“十五”(2002-2005年)计划,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计划和实施意见,加快我自治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步伐。
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在研制、开发新产品时应积极采标.在相关技术指标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采标的新产品优先列入各级科技开发计划.采标的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规定、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他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经专家评审后可优先列入国家、自治区 计划。
四﹑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按有关规定可优先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五﹑鼓励有相应技术基础、生产规模的企业建立技术标准研究机制.通过对技术标准的研究,最终能够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争取成为国家标准.对承担国家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支持.
六﹑评定国家名牌产品时,对采标产品优先推荐。
七﹑申请国家免检验产品,应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水平评定,在同等条件下对采标产品优先考虑。
八﹑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中的设备定购、原材料、备品备件采购时,优先采购采标产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政府采购目录提供可采标产品清单。
九﹑出口产品在出口报验时,对采标产品优先通关。
十﹑自治区标准与编码研究所应联合有条件、有能力的标准信息机构建立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数据库及资源网络,积极开展采标工作的研究,为企业采标提供咨询、技术服务。
十一﹑建立我自治区采标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为更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我自治区采标工作的发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7个部门建立“广东自治区采标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共同制订我自治区采标工作计划,研究提出采标工作措施,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采标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