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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五公开”制度
来源:通辽市质量监督局信息中心

(1997年7月18日技监局监发〔1997〕108号发布)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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