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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来源:通辽市质量监督局信息中心

(1997年7月18日技监局监发〔1997〕108号发布)
1、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 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 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 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 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 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 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刑。
8、 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 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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